宣告停止親權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YDV-113-家親聲-8-20250110-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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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 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 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17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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