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YDV-113-家親聲-96-20241120-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乙○○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市○○區○○街00巷00號6樓 上列當事 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足 裁判費。按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再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有明定。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其訴之利益應以其得向 相對人按期請求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訴之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6,748元及相對人應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2,093元至未成年子女乙○○成年之日止。乙○○000年00月00日生,其自聲請時至成年尚有7年3個月,扶養費總金額為1,148,839元【計算式:96,748+(12,093×12個月×7年)+(12,093×3個月)=1,148,839元】,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2,000元。聲請人聲請僅繳納1,000元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佳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於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且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