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V-113-家訴-2-20241101-3

字號

家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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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嘉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葉日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就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不服,因此該部 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8,87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 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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