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V-113-家訴-2-20241101-4

字號

家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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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葉日禎 訴訟代理人 莊馨旻律師 被 告 張嘉峯 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十三頁第三行關於「 99萬9971元」及同頁第十九行關於「99萬9917元」記載,均應更 正為「99萬887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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