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YDV-113-家訴-24-20241212-1

字號

家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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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24號 原 告 張冀剛 被 告 許栯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關於原告請求變更會面交往方面 之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另關於請求 損害賠償10萬元之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 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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