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子女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YDV-113-家調裁-110-20250110-1

字號

家調裁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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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裁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朱政偉 法定代理人 王翰生 代 理 人 劉士昇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威宏 代 理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鄭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鄧振敦(民國00年00月00日生、112年10月24日死亡、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前住○○市○○區○○路000巷00 號)應認領聲請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子。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所明定。本件請求認領調解事件,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於本院訊問時,就聲請人為關係人鄧振敦之親生子女之事實不爭執,並表明同意聲請本院逕為裁定,爰適用上揭規定而為本件裁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生母朱黛英與關係人鄧振敦並無婚 姻關係,朱黛英與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甲○○於00年00月000日結婚,97年2月18日離婚,朱黛英於前開婚姻關係存續中於00年0月00日生下聲請人,聲請人依法被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然聲請人實非朱黛英自甲○○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此部分業經聲請人對甲○○提起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並經本院於94年12月27日以94年度親字第93號判決確認聲請人與甲○○間親子關係不存在,前開案件亦已於95年2月7日確定,而聲請人於前開婚姻關係存續中之86年10月間起至87年4月間止,多次與關係人鄧振敦為性交行為,關係人鄧振敦因而涉犯相姦罪,關係人於該案件中就相姦之事實坦承不諱,且經本院於87年8月21日以87年度易字第2402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本院87年度易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在卷可證,堪認聲請人確係生母朱黛英受胎自關係人鄧振敦所生之子。然因關係人鄧振敦業已死亡,故以檢察官為相對人,提起本件聲請,所主張之事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本件聲請人為關係人之非婚生子女,聲請人提起本件認領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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