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DV-113-家財簡-1-20250108-1
字號
家財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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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 原 告 賴育民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被 告 林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而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剩餘財產分配差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