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2-15
案號
TYDV-113-家財訴-51-20241215-1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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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5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侯怡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