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判決書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YDV-113-家陸許-11-20250312-2

字號

家陸許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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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張胤唯 代 理 人 朱俊穎律師 黃郁婷律師 葉芸君律師 相 對 人 蔡沂倫 代 理 人 劉政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代理人欄應增列「朱 俊穎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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