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判決書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3-家陸許-13-20241230-1
字號
家陸許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周琴 住雲南省昆明市○○區○○街0號山水雲 亭小區C0地塊0號樓000號 相 對 人 夏卿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雲南省昆明市○○區○○○○○0000○○0000○○0000號民事 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於民國104年6月29日以司法解釋第13號公布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第1條:「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本規定,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可見臺灣地區民事確定判決已可在大陸地區法院申請認可執行,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自亦得依兩岸條例第74條之規定,聲請臺灣地區之法院裁定認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周琴與相對人夏卿翔於108年10月21 日結婚,嗣於112年2月22日經大陸地區雲南省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判准兩造離婚確定在案,該判決經大陸雲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證處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爰依法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雲南省昆明市○○ 區○○○○○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昆明市公證處(2024)雲昆明信證字第305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核字第080994號證明書等為證,堪信為真實。而前開判決係以相對人婚後回臺灣辦理結婚登記,之後無故斷絕與聲請人聯繫,雙方分居生活迄今3年多,夫妻間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准予聲請人請求離婚,其判決離婚之事由,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亦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