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V-113-家非調-391-20250123-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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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甲OO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洪寶鈴間請求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㈠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人選、㈡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規定。次按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然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發函 補正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仍未補正,惟聲請人本件聲請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合程式,本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珮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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