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V-113-家非調-773-20250227-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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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黃朗靜 相 對 人 黃淑娟 黃朗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 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㈠關於扶養請求事件。㈡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㈢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㈣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黃 富倉及黃張玉雲生前最後住所地及戶籍地均在高雄市○○市○○區○○○街00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珮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