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V-113-建-117-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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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7號 原 告 李昊軒 訴訟代理人 曹世儒律師 鄧宗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聿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狀被告 住居所欄位僅記載(待查),迄未補正被告之住居所。按當事人書 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 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聿綺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被告林聿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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