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V-113-建-146-20250103-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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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46號 原 告 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 天君實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宜弘 被 告 恩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 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2,373,798元暨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天君實業有限公司8,906,500元暨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然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各尚未繳納扣除支付命令程序費後之裁判費差額即120,444元、88,709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以113年度建字第146號裁定命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均應於收受裁定20日內,向本院補正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11頁)。  ㈡惟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迄今均未 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本院卷第15-37頁),依上開規定,原告日出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天君實業有限公司起訴自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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