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V-113-建-147-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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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47號 原 告 北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明 被 告 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319,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3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8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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