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06-24
案號
TYDV-113-建-58-20240624-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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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58號 原 告 勝霖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華翰 被 告 達龍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 萬4771元,應繳一審裁判費34,4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3,9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