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V-113-建-95-20250106-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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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建字第95號 原 告 陳沅暘 被 告 彭夙瑩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112年12月間,承攬被告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修繕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總報酬208萬元。嗣後兩造合意追加系爭房屋2、3樓後方鐵窗、冷氣電線、熱水器電線、3樓水塔管線及開關(下稱追加工程),報酬為85,900元(與原契約範圍合稱系爭契約)。系爭契約報酬共計2,165,900元。然原告僅給付1,648,000元,尚有517,900元未給付。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17,900元。(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系爭工程追加部分僅有2、3樓鐵窗,共計28,500元,其餘部 分則已包含於原契約範圍。系爭工程遲延完工34日,原告應給付違約金70,720元。且原告就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施作後有附表所示瑕疵,依系爭契約第30條之約定解除系爭契約,原告並應賠償被告另行委由他人施工之損害546,179元,上開金額共計616,899元,以此與原告之請求抵銷等語。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69頁第23至29行) (一)兩造前簽立被證1所示承攬契約,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施作 系爭房屋之系爭工程。 (二)系爭工程有追加2、3樓後方白鐵窗,報酬共28,500元。 (三)原告遲延完工34日。 (四)被告已給付原告工程款1,648,000元。 四、本件爭點(見本院卷第170頁第4至11行) (一)系爭工程關於冷氣電線、熱水器電線、3樓水塔管路及更 換水管開關部分,是否屬追加工程? (二)原告施作系爭工程過程有無被告被證7所述瑕疵? (三)被告得否依系爭契約第30條解除系爭契約? (四)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若干? (五)原告遲延完工是否可歸責於被告? (六)被告得請求之違約金若干? (七)被告得否向原告請求賠償另行施作之工程款?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工程關於冷氣電線、熱水器電線、3樓水塔管路及更 換水管開關部分,是否屬追加工程? ⒈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系爭工程關於冷氣電線、熱水器電線、3樓水塔管 路及更換水管開關部分係追加工程,為被告所否認,是依上開說明,原告即應就此負舉證責任。然原告就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已難認其主張可採。 ⒊且查系爭契約所附之估價單,已記載電線插座更換、2F電 線開關換新、3F電線插座換新、4F電線插座換新(見本院卷第103、105頁),可認原告主張關於電線部分,應已包含於系爭工程中,非屬追加工程。且查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所示,原告於112年12月12日向被告稱「提醒一下2、3樓房間要洗洞拉電線(冷氣用)」被告回復「OK」之貼圖;復於同年月14日,被告始向原告稱:「今天下午兩點過去簽約方便嗎?」(見本院卷第165頁)益徵兩造於簽立系爭契約前,已有就電線部分為約定。 ⒋次查系爭契約所附之估價單,已記載「1.5噸水塔」(見本 院卷第109頁),應可認關於安裝水塔之管線、開關,亦已包含於系爭工程中,非屬追加工程。是原告就逾系爭房屋2、3樓後方白鐵窗部分之主張,尚屬無據。 (二)原告施作系爭工程過程有無被告被證7所述瑕疵? ⒈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 ,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483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主張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有附表所示瑕疵存在,並提出 訴外人硯赫科技有限公司之驗屋檢測報告書為證。查該檢測報告書雖非經本院囑託鑑定,然就附表所示各項瑕疵,均有附上現場照片及儀器測量結果(見本院卷第77至90頁),亦與瑕疵記載互核一致。應認系爭房屋現有附表所示之瑕疵存在。再比對原告開立之估價單,亦可見附表所示瑕疵項目,均為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約定之施作範圍(見本院卷第105至109頁)。是可知附表所示項目,確實為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之瑕疵。 ⒊原告雖否認有上開瑕疵存在,然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主 張。且原告復又稱被告有告知我有瑕疵,我說我想要去修繕,但被告不讓我修繕等語(見本院卷第9至12行),足見原告亦知悉其施作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尚有瑕疵。 (三)被告得否依系爭契約第30條解除系爭契約? ⒈按系爭契約第30條第1項第1款約定:「乙方(即原告)有 左列各項之一者,甲方(即被告)得解除本契約,甲方因此而受有損失,乙方應負賠償之責,如乙方無力賠償時,應由保證人賠償之。⑴乙方違背本契約有重大過失者。」(見本院卷第45頁) ⒉本件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有附表所示瑕疵,已 如前述。且附表所示瑕疵中,尚包含鐵窗尺寸不合、牆面嚴重龜裂、插座無線路、浴室門無法閉合等顯而易見之瑕疵,堪認原告履行系爭契約有重大過失之情形,被告主張依系爭契約第30條之約定解除系爭契約,應屬有據。 ⒊原告雖辯稱被告不讓其進行修補等語。然查兩造間LINE對 話紀錄,被告於113年6月2日、7日、10日均有通知原告修補瑕疵,並於113年6月12日通知原告於1周內修補瑕疵,原告亦稱:「等等會去補修」(見本院卷第65至71頁)。堪認被告已定期催告原告修補瑕疵,然於原告修補後,仍有附表所示瑕疵存在,是難認原告所辯可採。 (四)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若干? ⒈按系爭契約第30條第2項約定「依據前項解除契約時,已完 成工程部分經檢查合格者,為甲方所有,甲方應按契約單價於解約10天內支付乙方承包金額。」(見本院卷第45頁) ⒉本件被告未就原告完工與否為爭執,僅爭執原告遲延完工 及有瑕疵,亦未爭執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數額,僅以違約金及瑕疵修補之損害主張與原告抵銷。是縱認系爭契約已經解除,仍應認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即為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之總報酬2,108,500元【計算式:2,080,000+28,500=2,108,500】。扣除被告已給付之1,648,000元,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金額即為460,500元【計算式:2,108,500-1,648,000=460,500】。 (五)原告遲延完工是否可歸責於被告?被告得請求之違約金若 干? ⒈按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工程期限:本工程應於雙方簽訂契 約後10日內開工,並於100工作天內完成。」(見本院卷第41頁)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由於乙方之責任未能按第4條規定期限內完工,每過期一天需扣除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見本院卷第45頁) ⒉兩造並不爭執原告遲延完工34日,已如前述。原告雖辯稱 逾期完工係因為系爭房屋壁癌嚴重,如未修補會爛掉等語。然原告就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難認其所辯可採。則以系爭契約總價2,108,500元計算,被告得請求之違約金數額應為71,689元【計算式:34×2,108,500×0.001=71,689】,被告僅主張70,720元,未逾上開範圍,其主張應屬有據。 ⒊原告復辯稱扣除太多工程款云云。然系爭契約既為兩造基 於自由意思所簽立,兩造又無何等資力、議約能力顯然不對等之情形,本院自應尊重兩造間契約自由。況且以逾期每日1/1000計算,縱使逾期100日,即約定工期之1倍,亦僅生工程總價1/10之違約金,亦難認有何違約金過高之情形存在,是原告此部分所辯,並不可採。 (六)被告得否向原告請求賠償另行施作之工程款? ⒈按民法第334條第1項本文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 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次按系爭契約第30條第1項約定:「乙方(即原告)有左列各項之一者,甲方(即被告)得解除本契約,甲方因此而受有損失,乙方應負賠償之責,如乙方無力賠償時,應由保證人賠償之。」(見本院卷第45頁) ⒉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有附表所示之瑕疵,且被 告得解除系爭契約,均如前述。而就附表所示之瑕疵,被告另委由訴外人禾田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修補更換,支出546,179元,有估價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頁)。此部分之出,應認屬被告因解除契約所生之損害,依上開約定,被告應得向原告請求此部分費用。 ⒊縱上所述,被告得向原告主張抵銷之債權共計616,899元【 計算式:70,720+546,179=616,899】,已逾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460,500元,是於抵銷後,原告即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給付,原告本件請求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7, 9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於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編號 項目 編號 項目 1 1樓客廳天花板滲水 24 2樓前陽台窗戶密合度不足 2 1樓客廳天花板含水率超標 25 3樓臥室1外加鐵窗尺寸不合、支撐螺絲未鎖實 3 1樓客廳變電箱無單線圖、保護套、保護蓋 26 3樓臥室2插座220V未通電 4 1樓廚房三合一門矽利康破損未填實 27 3樓臥室2電箱無單線圖、保護套、保護蓋 5 1樓廚房地面排水孔泥塊 28 3樓牆面兩處預留插座無線路 6 1樓廚房洩水坡度不足 29 3樓客浴室天花板線路無浪管及固定蓋 7 1樓客浴室地面排水孔泥塊 30 3樓客浴室地面排水孔泥塊 8 1樓客浴室洩水坡度不足 31 3樓客浴室門無法閉合 9 1樓客浴室插座無漏電斷路功能 32 3樓客浴室門檻下方混凝土育壁磚接合處滲水 10 1樓客浴室窗外鐵皮矽利康未填實 33 3樓客浴室洩水坡度不足 11 1樓後陽台外加鐵窗尺寸不合、支撐螺絲未鎖實 34 3樓客浴室插座漏電無斷路功能 12 1樓陽台洩水坡度不足 35 3樓客浴室窗戶外牆鐵皮矽利康未填實 13 2樓後陽台外加鐵窗尺寸不合、支撐螺絲未鎖實 36 3樓前陽台窗戶矽利康未填實滲水 14 2樓臥室2電箱無單線圖、保護套、保護蓋 37 3樓前陽台洩水坡度不足 15 2樓臥室2牆面嚴重龜裂 38 4樓客廳三合一門矽利康未填實 16 2樓客浴室窗外鐵皮矽利康未填實 39 4樓客廳插座無接地線 17 2樓客浴室天花板線路無浪管及固定蓋 40 4樓後陽台地面排水孔泥沙 18 2樓客浴室地面排水孔異物 41 4樓後陽台插座無接地線 19 2樓客浴室洩水坡度不足 42 4樓後陽台窗戶密合度不足、矽利康未填實滲水 20 2樓客浴室壁磚填縫不實 43 4樓後陽台積水 21 2樓客浴室積水 44 後陽台洩水坡度不足 22 2樓前陽台矽利康未填實 45 4樓前露臺洩水坡度不足 23 2樓前陽台洩水坡度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