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V-113-抗-147-20250115-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47號 再 抗告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盟順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記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