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YDV-113-抗-83-20241028-2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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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83號 抗 告 人 楊婉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相 對 人 岳榆倢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所為裁定 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 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所載之利率,依卷附之系爭本票所示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