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YDV-113-救-77-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滕一英 相 對 人 吳坤泉之繼承人 吳巧玲(吳坤泉之繼承人) 吳志明(吳坤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亦包括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起訴相對人應返還借款新臺幣23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聲請就本案准予訴訟救助等語,而聲請人所提返還借款之本案由本院以113年訴字第2062號案受理在案。然聲請人雖提起本案訴訟,但因起訴不合程式,經裁定命補正後逾期未補正,故該本案訴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業經本院調取本案訴訟案卷查閱無訛,是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