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YDV-113-救-89-20241017-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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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廖慧媛 代 理 人 林彥苹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錦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 ,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審查表為證,且聲請人所為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