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YDV-113-救-93-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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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93號 聲請人 廖詩倩 相對人 萬嘉華 王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02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業已提出相關證據,尚待調查 辯論,可認非顯無勝訴之望。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已提出民國113年4月12日桃園市八德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母親醫療費用、診斷證明書、戶口名簿等件為憑(訴字卷第436至448頁),堪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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