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V-113-救-95-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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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陳志鴻 相 對 人 游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72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 字第372號;原審案號: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785號),聲請人 前已向原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審以113年壢救字第15號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上開裁定正本在卷可稽。依首揭規 定,原審准許訴訟救助之裁定,對上訴亦有效力。聲請人不服原 審113年度壢簡字第785號判決提起上訴,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 請,自無重複准許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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