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V-113-法-26-20241125-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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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范正成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基督教客家神學宣教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市基督教客家神學宣教院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三條規 定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召開第2屆 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法人登記證書、捐 助暨組織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第2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等件為證,本院衡酌該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條規定之變更,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與民法上於財團法人之規定不相違背,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就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條之規定聲請變更 部分,因該條文僅涉及宗旨內容之變更,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附表: 條號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修正理由 第2條 本法人基於耶穌基督愛世人之精神、以傳揚基督教教義,興辦基督教教育、文化、慈善等公益事業,福利社會人羣為宗旨。 本法人基於耶穌基督愛世人之精神、以傳揚基督教教義為宗旨。 因原條文缺乏基督教教育、文化、慈善等公益事業,福利社會人羣之內容,爰變更宗旨內容。 第3條 本法人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一、研修基督教教義、辦理基督教神學培訓、培養良好靈性與學術之多樣性人才。 二、傳揚基督福音、服務教會。 三、推動客家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公益事業。 四、舉辦基督教文化及教育事項。 本法人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一、研修基督教教義、辦理基督教神學培訓、培養良好靈性與學術之多樣性人才。 二、傳揚基督福音、服務教會。 三、推動客家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公益事業。 為達成修正後的宗旨內容,爰變更本法人辦理之目的事業,在原條文下增列第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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