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V-113-法-29-20241108-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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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善政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編 號一「修正後」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之董事 長,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於民國113年9月20日第13屆第2次董事監察人會議,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113年10月18日桃市文秘字第1130022025號函、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第13屆第2次董事監察人會議資料、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原捐助章程、最新捐助章程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內容,其中附表編號1係就董事之任期事宜為修正,核屬財團法人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此部分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2部分僅為項次更動之修正,並非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 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 113年度法字第29號 編號 修正前 修正後 1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二年,期滿得連聘連任之。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董事、監察人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如任期內有出缺或因故辭職者,由桃園市政府遴聘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政府機關代表因任期或職務異動時,得逕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當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完成選聘下屆董事、監察人,本會並將新董事、監察人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依法令辦理變更登記。但如桃園市市長任期屆滿或卸任市長時,得於新任市長就任後,兩個月內聘請新任董事、監察人,原任董事、監察人如任期尚未屆滿時,新任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止。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因之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原任董事、監察人於新任董事、監察人未就任前,仍執行董事、監察人職務至新任董事、監察人就任為止。 第十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四年,期滿得連聘連任之。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董事、監察人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如任期內有出缺或因故辭職者,由桃園市政府遴聘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政府機關代表因任期或職務異動時,得逕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當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完成選聘下屆董事、監察人,本會並將新董事、監察人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依法令辦理變更登記。但如桃園市市長任期屆滿或卸任市長時,得於新任市長就任後,兩個月內聘請新任董事、監察人,原任董事、監察人如任期尚未屆滿時,新任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止。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因之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原任董事、監察人於新任董事、監察人未就任前,仍執行董事、監察人職務至新任董事、監察人就任為止。 2 第十條至第二十八條 條號調整為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