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V-113-法-30-20241206-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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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蕭嘉政 代 理 人 蔡靜依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1條,准予變 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係指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事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董事會 決議將捐助章程第21條如附表所示之「原條文」修正為「修正後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准予變更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相對人第10屆董事監察 人名冊及內政部函文附卷可參,核屬民法第62條所稱利害關係人。相對人董事、監察人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召開第10屆第3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時,參酌財團法人法第25條修改捐助章程第21條關於會計年度總經理應辦理事項,經決議通過修改該條文之事實,則有內政部函文及上開會議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可憑。本院審酌該條文涉及相對人之每會計年度造具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屬於重要管理方法之範疇,且其修正係將上開事項予以明確化,與相對人之成立宗旨及民法、財團法人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違背,應為准許變更之處分。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21條 本會定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本會總經理應依據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應造具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連同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每年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應造具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連同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並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21條 本會定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本會總經理應依據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應造具年度業務計劃書、年度預算書、職員名冊(連同員工待遇表)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連同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送由監察人監察,連同監察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年度業務計劃書、年度預算書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應造具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年度決算書、基金收支報告書(基金有所異動時始造報)、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連同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送由監察人監察,連同監察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