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V-113-法-31-20241129-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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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蔣孟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基督教石門浸信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基督教石門浸信會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市基督教石門浸信會捐助章程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 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另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基督教 石門浸信會董事長,前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11月3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爰檢具第1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修正前後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3條如附表修 正後條文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113年度法字第31號 條 號 原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第13條 為達成本法人宗旨,得接受會友或國內外同道之捐助。 本法人財務管理方式為達成本法人宗旨,有以下方式: 一、得接受會友或國內外同道之捐贈(助)。 二、亦本於前述宗旨,為廣傳福音之目的,得捐贈(助)由本法人拓殖而分立之社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內壢浸信會,以協助其設立運作。前述捐贈(助)之金額與方式經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並於捐贈(助)完成後,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