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V-113-法-32-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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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恆中 相 對 人 萬能學校財團法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萬能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新舊條 文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萬能學校財團法人之董 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60年10月13日依法設立,有鈞院登記處113證他字第16號法人登記證書可憑,茲因為延續誠信、前瞻、務實及追求卓越之辦學理念,故修正捐助章程,新增章程第4條第2項「得增設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之內容,相對人並於113年10月25日召開第17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而修正增加如附件捐助章新舊條文對照表所示,爰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有聲請人所提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上開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含相對人董、監事名單等資料)各乙份附卷為證,此項變更復經主管機關即教育部表示並無意見,而予以核定,僅要求應向本院聲請變更章程,亦有該函覆資料附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主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件: (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4條 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    下列學校,其名稱及地址如    下:    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    學:桃園市中壢區萬能路1    號。    為延續誠信、前瞻、務實及追求卓越之辦學理念,本法人得增設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並以提升基本教育品質、培養國際素養為目標。     第4條 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   下列學校,其名稱及地址如   下:   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   學:桃園市中壢區萬能路1   號。 為延續誠信、前瞻、務實及追求卓越之辦學理念,新增第4條第2項,得增設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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