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2
案號
TYDV-113-法-33-20241212-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傅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提出相對人最新法人登記證書,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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