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V-113-法-36-20250327-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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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胡 嘉 上列聲請人聲報社團法人台灣國際舞踏協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社團法人台灣國際舞踏協會經會員大會決議 解散,並選任伊為清算人,經陳報內政部以民國113年11月27日台內團字第1130045551號函登記解散在案,爰依法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27條前段定有明文。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㈠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㈡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業已載明清算人 之姓名、住居所、就任日期,並檢附內政部113年11月27日台內團字第1130045551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第1屆理監事簡歷冊、會員代表大會解散紀錄、113年第1屆第1次會員代表理監事會會議紀錄(含出席委託書)、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收支決算表、基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章程等件為憑,依上說明,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