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日期

2024-06-11

案號

TYDV-113-法-7-202406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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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杜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桃園市遵謙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改隸前(現行)」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一條,准予變更為如對應 之「改隸後(草案)」欄所示;「改隸後(草案)」欄第六條准 予新增。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桃園市遵謙教育基金會(下稱 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系爭基金會之董事會決議將如附件捐助章程「改隸前(現行)」欄所示修正為如「改隸後(草案)」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准予變更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者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聲請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39頁),核屬民法第62條所稱利害關係人。   而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業經系爭基金會之董事會決議修正, 亦有卷附會議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37頁)。其中如主文第1項所示修正,未違背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及民法與財團法人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應為准許變更之處分。至其餘修正則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範疇,無須經法院裁定許可,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柏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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