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YDV-113-消債抗-38-20241015-1

字號

消債抗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8號 抗 告 人 馮淑華  住○○市○○區○○里0鄰○○街000巷             000弄0號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保全處分,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113年度消債全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諸消債條例第19條立法理由即明。是以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應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或清算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非謂一經利害關係人聲請,即應裁定准予保全處分。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不成 立,復於民國113年8月22日當庭聲請清算程序,為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因抗告人之債權人即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就抗告人對第三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下合稱系爭保險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09373號案件受理中,下稱系爭執行案件),然抗告人之債權人除中華公司外,尚有其他債權人,倘若系爭保險債權確經執行,在其他債權人未併案參與分配之情況下,必影響其他債權人之利益,顯有礙於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之機會;另抗告人年事已高,長年投保壽險、醫療險等保險,苟准予保全處分,抗告人於清算程序中亦可提出同額現金替代,俾使抗告人獲得保險契約之保障,故保全系爭保險債權即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原審對此疏未審查,裁定駁回抗告人保全之聲請,尚有未合,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審裁定,就抗告人之保全聲請重為裁定。 三、經查: ㈠抗告人前依消債條例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法院前置調解,後因調解不成立,當庭聲請清算,是聲請人聲請對系爭保險債權為保全程序,確係在聲請清算程序中所為,符合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合先敘明。㈡依聲請人所提出113年5月28日北院英113司執平109373字0000000000號執行命令(本院卷第23頁),可認執行法院僅就系爭保險債權為扣押,尚未生確定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之效力,此亦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可參(本院卷第21頁),足認該執行程序尚未實際執行系爭保險債權之解約金或保單價值金,難認保全系爭保險債權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又系爭執行案件若終止系爭保險契約,則債權人中華公司欲請求執行者,乃將該保險債權所生之契約解約金等核發支付轉給命令,以清償抗告人對中華公司之債務。倘其他債權人認有執行實益,亦得具狀參與分配,抗告人亦得促請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故限制債權人行使債權,對於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無助益。是抗告人前揭主張,尚屬無據。至抗告人陳稱希望保留保險契約,於清算程序中提出同額現金以為替代等節,僅係關於其未來生活規劃,與清算程序能否順利進行尚屬二事,其若有意保有上開保險契約,以維持未來生活之保障,宜另循途徑與中華公司協議之,但非可以此為由,聲請法院以保全處分限制債權人之權利。是抗告人前揭主張,難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核無違 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廖子涵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有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 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及其繕本各1 份,並繳納再抗告費新 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