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救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V-113-消債救-6-20241216-1

字號

消債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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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唐芝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現由鈞 院以113年度消債抗字第47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 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明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法律扶助基金 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乙節,業據其提出該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羣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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