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YDV-113-消債更-139-2024101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雅涵 代 理 人 江宗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 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聲請人前所提出之在職證明書及切結書,填載之到職日期及製作日期均為民國114年,屬未到期日,滋生有無效力疑義,併請注意。 二、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