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V-113-消債更-181-20241007-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子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財產 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遂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所示事項(如附件所示),該裁定並已於同年9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更生卷第33頁)。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未於同年9月27日到本院陳述,有訊問筆錄、本院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更生卷第160、162至164頁),本院無從審查其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件: 一、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 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 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 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四、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 所得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 五、請提出父親、母親、女兒其等之111及112年度之綜合所得資 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財產所得清單。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 出行車執照。 八、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九、請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並依查詢之結果 陳報其上記載之有效保單目前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並說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十、就「聲請前2年即111年4月至113年3月」及「113年4月至目 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以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上之金額列計)   ㈠請提出111年4月迄今之完整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單等。   ㈡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 有應扣除部分,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審核。   ㈢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㈣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 十一、聲請人之父親及母親均未達65歲,應仍有一定之謀生能力 ,請說明其等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性、每月如何支付扶養費,並提出其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資料。 十二、關於聲請人支出部分:    ㈠請提出負擔子女扶養費之裁定,並請提出每月有支付子 女扶養費之相關證明。    ㈡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仍與母親同住?如是,請說明與母親 如何分攤共同生活開銷(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等)。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撫養人自111年4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 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十四、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 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