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YDV-113-消債更-184-2024101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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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魏庭玉 代 理 人 林慶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本院於民 國113年7月4日以函文命聲請人應於14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爰再次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受撫養人最近1個月財產所得清單、110至112年度之 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 ,請提出行車執照。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0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七、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 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並請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 八、就「聲請前2年即110年11月至112年10月」及「112年11月至 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以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上之金額列計) ㈠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 有應扣除部分,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審核。 ㈡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 九、請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金額是否同調解程序時所提出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 十、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尚未達勞動退休年齡,有何受扶養之必 要性,請一併提出其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資料。若未能提出,則此部分扶養支出費用將予以剔除。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之2名未成年子女現與何人居住?倘未與聲 請人同住,請說明每月如何支付扶養費?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撫養人自110年11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 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十三、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計算,聲請人每 月收入均不足必要支出,更生方案顯然無履行可能性,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