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YDV-113-消債更-222-20241009-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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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家臻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一、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權人、 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載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0年9月至112年9月,每月收入及支出情形,收入部分請併載明任職公司名稱、支出部分請分項條列,且均須提出相關釋明文件)。附註:「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二、陳報聲請人現職為何?請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