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DV-113-消債更-309-2024121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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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梁以旋即梁茹媜 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 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如無薪資證明,請提出收 入切結書。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 ,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 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 亦請陳明。 四、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 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 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 五、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係主張按消債條例第64條之2所定 標準計算,或要自行逐項列舉。如為後者,並請提出各項支 出之相關證據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