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YDV-113-消債更-318-2024101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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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顏紫璇即顏心雨即顏雅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平均薪資有無變更,並提出最新勞保 投保資料、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相關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存摺等,如均無,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提出受扶養人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 ,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四、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 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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