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V-113-消債更-327-20241126-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魏宗樺 代 理 人 郭釗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 二、關於聲請人所提中華郵政存摺內頁所載「壽險滿期」收入, 請說明其交易內容為何。 三、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薪資證明資料(如 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如無相關證明,仍須出具收入切結書(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舉之各項生活費用支出,請提 出相關釋明證據;如未提出,本院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所定標準認定之。 五、陳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 保險給付(例如老年年金、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