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V-113-消債更-338-2024100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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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高悟禎 代 理 人 江宗恆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提出受扶養人高振綸、陳妙琴及兩名未成年子女之111、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說明目前受扶養人四人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與何人同住? 受扶養之必要性?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例如兄弟姐妹、配偶)分攤扶養費之情形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相關之證明資料。 三、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四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 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有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並請陳明該保單價值,聲請人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車行照。聲請人所列之裕隆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債權,為車輛貸款債權,請說明擔保標的物為何?擔保標的物價值多少?是否已經債權人取償? 六、另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為何?任職何處?自聲請更生後,聲 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若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 七、請提出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可提出清償債務之金額為何?並說明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扶養費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