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YDV-113-消債更-360-20241009-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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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玟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 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事件,未繳納聲請費,另有如附 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如主文所示之聲請費,及補正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惟聲請人名下有多筆土地、田賦,且聲請人正值中年具工作能力,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㈡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 已毀諾,應說明協商後已償還金額為何,並說明何時毀諾?「毀諾當月」之前、後6個月的每月收入(包含但不限於固定薪資【應分列每月薪資,且以「不扣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各類政府補助、受他人金錢資助等)為何?並需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明細、政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等)。若毀諾當時無固定薪資,或薪資係現金給予,請說明理由。又聲請人「毀諾當月」之前、後6個月的每月支出狀況為何?應陳明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請提出民國111年8月至113年8月薪資單或薪轉證明,並請自行 計算近6個月之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計算式,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以資證明)。 ㈣請說明聲請人於111年8月起迄今,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 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㈤聲請前2年間(即111年8月至113年8月)有無處分聲請人名下財 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㈥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請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㈦聲請人自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戶) 、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函文送達日)。 ㈧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以被 查詢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 ㈨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解約金若干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㈩請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 證明文件。 聲請人主張有扶養褚○祐之情事,應提出受扶養之人111及112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褚○祐之生父?)分攤扶養費之情形?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陳報111年8月起迄今)。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可提出清償債務之金額為何?並說明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扶養費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113年桃園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2倍即新臺幣(下同)19,172元列計?若否,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如超過上開金額請提出完整單據以利本院審酌。 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每月必要支出及目前每月必要支 出是否以111、112、113年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8,337元、19,172元、19,172元列計?若否,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如超過上開金額請提出完整單據以利本院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