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YDV-113-消債更-370-20241112-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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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侯益立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件: 一、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有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三、請提出自民國111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四、聲請人之母親目前未達勞動退休年齡65歲,請說明其等有何 受撫養之必要?並提出聲請人母親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 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七、請聲請人說明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有擔保債務,各該擔保品車輛所有權人為何人,並請提出各該車輛行照影本及陳報該等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