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YDV-113-消債更-374-2024101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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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冠綸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收入來源為何?並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 、薪資轉帳資料或收入證明切結書。 二、是否仍有領取失業給付及急難救助金?如有領取其他政府補 助,則請一併提出其核定金額、年份及領取紀錄(如存簿)。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母親113年5月19日診斷證明書,經醫囑需專 人照顧3個月,請說明目前是否已恢復工作?是否仍提列扶養費之必要? 四、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