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YDV-113-消債更-387-2024110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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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敬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不得抗告 附表: 一、按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繕本 。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最新勞保投保明細。 三、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 ,亦請提出銀行公會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四、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3月起迄今 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五、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六、請說明自111年9月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 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陳報於112年之收入僅90,418元。然聲請人為56年次, 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自111年9月起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情形(例如每月、每周、每期金額若干),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姓名、聯絡方式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 八、聲請人自111年9月起至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會救助 、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九、聲請人陳報租屋支出,但租賃房屋地址為南投縣,於聲請人 陳報之居所地及戶籍地均不符,請確認聲請人是否確實居住桃園?又南投之租賃房屋係何人使用?是否屬生活必要支出? 十、聲請人陳報前與銀行協商成立,嗣後毀諾,請陳報: ㈠協商銀行及內容,以及查報已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並提 出繳款明細。 ㈡另並說明成立協商時,於成立協商前後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 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毀諾時,前後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請具體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