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YDV-113-消債更-389-20250102-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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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秋華 代 理 人 劉宗源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及「最新」之勞保職 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 會保險給付(例如急難救助金、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陳明債權人和潤企業之債權是否為有擔保債權?擔保債權額 多少?汽車BGP-2360是否為擔保品?價值多少? 四、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 協商,惟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主張毀諾係因尚有其他非金融機構債權人 ,請詳述聲請人毀諾時間為何?其他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債權係何時成立?債權額多少? ㈡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 五、陳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 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若無,亦請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關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11年4月至113年3月止 )及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於112年1月前是否要以18,337元列計( 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於112年1月起是否要以19,172元列計(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2、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如不同意,請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單據,以利本院審酌是否確為必要支出。 七、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