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V-113-消債更-392-2024111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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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美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提出受扶養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 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清算執行中。。 五、請提出111年4月15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 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六、依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聲請人有徐瑋廷向臺北富邦銀行桂林分行辦理助學貸款   之從債務資訊,請說明主債務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是否有其 他之連帶保證人、實際由何人還款?截至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即113年4月14日,主債務人尚積欠之債務數額為若干(請分列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主債務人目前是否仍按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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