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YDV-113-消債更-410-20250102-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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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賴玉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金融 機構債務協商,惟嗣後毀諾,請提出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並請提出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應詳述原因發生時間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應逐筆載明債務之種類及發生原因 ,請補正提出債權人清冊。 三、其中有關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具體詳細說 明債務發生原因(請說明購買商品名稱、價格、時間、擔保品等)。並說明車牌000-0000、868-PAS機車為何人所有?目前車籍資料及使用狀況?並提出行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