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DV-113-消債更-411-2025010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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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儀彤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請聲請 人提出最近6 個月期間,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 薪資袋、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聲請人主張扶養祖母劉美蘭,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 111年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受扶養人有無另外領取給付、年金、津貼、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如有領取,請說明其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領取款項證明文件。另說明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有,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說明扶養費用,分擔方式及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及提出相關文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