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YDV-113-消債更-420-20250307-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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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曾翊芸 代 理 人 韓瑋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除已陳報之富邦人壽保單外,如查有其他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陳報到院。